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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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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2.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警察機關辦理。
  3. 3.第一項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撲滅後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三十日。但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應於召開會議或完成補充調查後十五日內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且必須經過中央消防機關認可的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的講習訓練,並領有相關的證書才能擔任該職位。該條款還規定了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和複訓兩個階段,初訓的訓練時數不能少於12小時,複訓的訓練時數不能少於6小時。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和法規,這些要求是確保防火管理人獲得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場所的消防安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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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