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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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且必須經過中央消防機關認可的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的講習訓練,並領有相關的證書才能擔任該職位。該條款還規定了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和複訓兩個階段,初訓的訓練時數不能少於12小時,複訓的訓練時數不能少於6小時。根據最新的相關資料和法規,這些要求是確保防火管理人獲得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以確保場所的消防安全。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消防法 第 2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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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