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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消防法 第 26 條(火災調查、鑑定)

  1.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2. 2.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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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6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有權進入火災現場進行調查和鑑定火災原因,並且可以勘查場所、採取和保存相關證物,還可以對相關人員進行查詢。在火災現場未經調查鑑定之前,應該保持完整,必要時可以封鎖。 範例:根據2019年公布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火災調查鑑定人員必須具備特定的資格和訓練,並受到消防機關授權。這樣可以確保火災調查和鑑定的專業性和準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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