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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6 條(火災調查、鑑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2.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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