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6 條(火災調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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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 2.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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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6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有權進入火災現場進行調查和鑑定火災原因,並且可以勘查場所、採取和保存相關證物,還可以對相關人員進行查詢。在火災現場未經調查鑑定之前,應該保持完整,必要時可以封鎖。 範例:根據2019年公布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火災調查鑑定人員必須具備特定的資格和訓練,並受到消防機關授權。這樣可以確保火災調查和鑑定的專業性和準確性。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所為之處置者。
立法理由謊報火警,妨害社會安寧秩序,無故撥火警電話,佔用線路易生不良後果,又不服消防指揮人員在火埸所為之處置,勢必妨礙火災搶救,不聽從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之規定,則有危害其生命之虞,爰明定應予處罰。
(08407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未來消防組織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 三、第一項增列為調查起火原因對有關痕跡及證物得逕為採取並保存。
- 鑑定名詞
- 消防法 第 43 條條文
謊報火警,妨害社會安寧秩序,無故撥火警電話,佔用線路易生不良後果,又不服消防指揮人員在火埸所為之處置,勢必妨礙火災搶救,不聽從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之規定,則有危害其生命之虞,爰明定應予處罰。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未來消防組織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 三、第一項增列為調查起火原因對有關痕跡及證物得逕為採取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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