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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6火災調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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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2. 2.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6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有權進入火災現場進行調查和鑑定火災原因,並且可以勘查場所、採取和保存相關證物,還可以對相關人員進行查詢。在火災現場未經調查鑑定之前,應該保持完整,必要時可以封鎖。 範例:根據2019年公布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火災調查鑑定人員必須具備特定的資格和訓練,並受到消防機關授權。這樣可以確保火災調查和鑑定的專業性和準確性。

立法沿革 2

(0741119 制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謊報火警者。   二、無故撥火警電話者。   三、不聽從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或第十九條所為之處置者。

立法理由謊報火警,妨害社會安寧秩序,無故撥火警電話,佔用線路易生不良後果,又不服消防指揮人員在火埸所為之處置,勢必妨礙火災搶救,不聽從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之規定,則有危害其生命之虞,爰明定應予處罰。

(08407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關人員查詢。   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未來消防組織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   三、第一項增列為調查起火原因對有關痕跡及證物得逕為採取並保存。

(0741119 制定)

謊報火警,妨害社會安寧秩序,無故撥火警電話,佔用線路易生不良後果,又不服消防指揮人員在火埸所為之處置,勢必妨礙火災搶救,不聽從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之規定,則有危害其生命之虞,爰明定應予處罰。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未來消防組織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   三、第一項增列為調查起火原因對有關痕跡及證物得逕為採取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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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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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證物並向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