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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43 條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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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43條,對於拒絕依照第26條所進行的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該違規行為者將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消防法(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 範例:例如,如果在火災發生後,消防局要求進行現場勘查和採取相關證據,但有人阻止或毀壞證據,這樣的行為就可能被視為拒絕依照法規進行勘查和保存,根據消防法第43條,該違規行為者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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