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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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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43條,對於拒絕依照第26條所進行的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該違規行為者將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消防法(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 範例:例如,如果在火災發生後,消防局要求進行現場勘查和採取相關證據,但有人阻止或毀壞證據,這樣的行為就可能被視為拒絕依照法規進行勘查和保存,根據消防法第43條,該違規行為者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的罰鍰。

立法沿革 2

(0840712 全文修正)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增列拒絕採取、保存證物之處罰規定。   三、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1120530 修正)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確保火災現場完整及調查順遂,並警惕民眾勿破壞現場,爰提高罰鍰額度,以收嚇阻之效。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增列拒絕採取、保存證物之處罰規定。   三、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1120530 修正)

為確保火災現場完整及調查順遂,並警惕民眾勿破壞現場,爰提高罰鍰額度,以收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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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43 條規定:「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