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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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43條,對於拒絕依照第26條所進行的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該違規行為者將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消防法(內政部消防署官方網站) 範例:例如,如果在火災發生後,消防局要求進行現場勘查和採取相關證據,但有人阻止或毀壞證據,這樣的行為就可能被視為拒絕依照法規進行勘查和保存,根據消防法第43條,該違規行為者可能會被處以相應的罰鍰。
立法沿革 2 版
(0840712 全文修正)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增列拒絕採取、保存證物之處罰規定。 三、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1120530 修正)
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確保火災現場完整及調查順遂,並警惕民眾勿破壞現場,爰提高罰鍰額度,以收嚇阻之效。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消防法 第 26 條條文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增列拒絕採取、保存證物之處罰規定。 三、將罰鍰金額由銀圓修正為新臺幣,並增列下限之處罰規定,以符合一般體例。
(1120530 修正)
為確保火災現場完整及調查順遂,並警惕民眾勿破壞現場,爰提高罰鍰額度,以收嚇阻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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