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4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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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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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消防法第 42-4 條,零售業者若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則可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 依參考資料所描述的範例,若零售業者違反了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則根據消防法第 42-4 條的規定,可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沿革 1 版
(1120530 增訂)
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業務執行之書面資料不符規定或安全技術人員未定期接受複訓之處罰規定。
- 業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消防法 第 15-2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業務執行之書面資料不符規定或安全技術人員未定期接受複訓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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