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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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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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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消防法第 42-4 條,零售業者若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則可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 依參考資料所描述的範例,若零售業者違反了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則根據消防法第 42-4 條的規定,可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立法沿革 1

(1120530 增訂)

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業務執行之書面資料不符規定或安全技術人員未定期接受複訓之處罰規定。

(11205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範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業務執行之書面資料不符規定或安全技術人員未定期接受複訓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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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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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42-4 條規定:「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4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4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