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4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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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
深度解讀
依據消防法第 42-4 條,零售業者若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資料之製作內容、應記載事項、備置、保存年限或申報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則可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參考資料: 依參考資料所描述的範例,若零售業者違反了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任職期間未定期接受複訓,則根據消防法第 42-4 條的規定,可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并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條文
- 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消防法 第 15-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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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