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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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消防法施行细则第15条的规定,消防防护计划应包括以下事项: 1. 自卫消防编组:员工在十人以上的场所,至少应组建灭火班、报警班和避难引导班;员工在五十人以上的场所,还应增加安全防护班和救护班。 2. 防火避难设施的自行检查: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发现缺失,应立即报告管理权人进行改善。 3. 消防安全设备的维护管理。 4. 火灾和其他灾害发生时的灭火行动、报警联系和避难引导等。 5. 灭火、报警和避难训练的实施: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次训练,每次不得少于四小时,并应事先通报当地消防机关。 6. 防灾应变的教育培训。 7. 用火、用电的监督管理。 8. 防止纵火措施。 9. 场所的位置图、逃生避难图和平面图。 10. 其他防灾应变上的必要事项。 此外,根据消防法施行细则第15条的第2款规定,在遇到增建、改建、修建、室内装修施工时,应另行制定消防防护计划,以监督施工单位的用火、用电情况。 参考资料: - 消防法施行细则(行政院消防署) - 防灭火系统设计与验收技术规范(GB 50045-2010)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非名詞
- 鑑定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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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