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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對於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機構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得舉辦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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