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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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對於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得舉辦訓練及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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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內容和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如果需要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各管理權人應互相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並在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中記載協議內容。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具體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制定。如果無法依照上述方法推舉召集人,管理權人可以向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申請指定召集人。這樣可以確保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順利製定和執行。 根據參考資料《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6條,法規明確了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製定程序和內容。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是指多個場所的管理權人共同協議製定的防火防災計畫。具體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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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