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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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 1.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只限於開墾、整地、驅除病蟲害等事由。這意味著在山林、田野進行引火燃燒時,必須有明確的目的,例如進行農田開墾、土地整地或除蟲害等。 2. 在進行引火燃燒時,如果存在延燒的危險性,或者在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內進行引火,引火人必須在五天前向當地的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在引火地點周圍四週必須設置三公尺寬的防火間隔,並且配置適當的滅火設備。同時,引火人還需要將引火日期、時間和地點通知相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於在森林區域或森林保護區內進行引火的情況,引火人還需要通知相關的森林主管機關。 3. 引火燃燒的時間應該在早上六點之後、下午六點之前進行。在引火期間,必須派人警戒監視,待火勢熄滅後才能離開引火地點。這是為了確保引火過程的安全性。 根據台灣消防署的相關資料,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目的是為了控制山林和田野的引火燃燒行為,以防止火災擴大並保護生態環境。該條例的適用範圍廣泛,從農業開墾到防止森林火災都有相關的規定,並且要求引火人遵守詳細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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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