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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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三、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一)公共危險物品之搬運、處理及儲存安全。 (二)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 (三)場所施工安全。 (四)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五)爆炸及洩漏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七、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八、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九、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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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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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搬運名詞
- 消防法 第 15-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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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