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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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所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共同防火管理協議會(以下簡稱協議會)之設置及運作。 二、自衛消防編組應包括指揮中心及地區隊: (一)指揮中心應設指揮班、通報班及滅火班,並得視需要增編避難引導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等,其所需人員由協議會協議組成之。 (二)地區隊由各場所防火管理人依事業單位規模編組之。 三、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及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立即改善。 四、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十、建築物共有部分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十一、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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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7條的規定,申請防焰性能認證的人應該要提交以下文件並支付審查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過審查合格後才可以使用防焰標示: 1. 申請書。 2. 營業概要說明書。 3.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的影本。 4. 防焰物品或材料的進出貨管理說明書。 5.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的試驗機構所出具的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但是從事防焰物品及其材料的裁剪、縫製、安裝業者,可以免除提供該文件。 6. 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至於認證作業的程序、防焰標示文件的核發、防焰性能試驗的基準及指定的文件,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 第十三條第五項條文
- 業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防法 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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