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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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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其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無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並於顯明位置及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嚴禁煙火、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二、於明顯位置標示最高工作人數、原料及半成品或成品之限量、設備、物品之配置及作業程序等事項。 三、作業區機械設備及其他物品之放置,不得妨礙緊急避難時之進出路線,非作業必需品,不得存放於作業區內。 四、作業區之工作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平滑不粗糙之木板為之,上舖銅皮或橡皮等對下墜物體有緩衝,不易產生靜電者。 (二)發火金屬物及非作業用器具,不得放置臺面。 (三)地上及臺面之浮藥應隨時清理,並於每日下班前澈底清理。 五、嚴禁與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 六、進入之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佩帶識別證,並貼本人照片,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血型及工作部門等。 (二)服裝為棉質品。配藥人員應著防火圍裙及膠鞋或布鞋。 七、進入之機動車輛,排氣口應有防焰裝置,並與各作業室及倉庫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停放時,應完全熄火。 八、嚴禁攜帶有產生煙火之虞之物品進入,並置專人嚴加管制。 九、五十公尺以內,不得使用木材或木炭類等燃料,有煙囪者,應設防焰罩。 十、原料應分類、分室儲存,已配之火藥,於每日下班前,儲存於配藥室內。 十一、不合格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隨時清理,並作適當處置,不得儲存於倉庫或配藥室內。 十二、原料應於倉庫內稱量,分別移送至配藥室,取用原料之瓢應使用木質、竹質、塑膠或不發生火花之金屬產品,並以不同顏色或標籤識別之,不得混用。 十三、稱量原料之秤具應使用彈簧式座秤,不得使用秤錘吊秤。 十四、盛裝原料之容器應予加蓋。 十五、進出倉庫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建卡隨時登記,並註明其儲存數量。 十六、庫儲區保持通風,經常維持其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相對濕度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每日中午觀測溫度計及濕度計一次並記錄之,溫度、濕度異常時,應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 十七、庫儲區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非屬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易燃易爆物品。 十八、庫儲區禁止使用鐵器等易引起火花之器具進行開箱、封箱等作業。 十九、儲存一年以上之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及成品,應檢查有無異常現象。 二十、對作業人員應每半年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安全講習,並記錄存查。其講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火藥常識。 (二)作業程序。 (三)安全管理及安全防護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了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中有火藥區的安全管理措施。根據參考資料,下面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一、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有火藥區與無火藥區之間應設置有效隔離的境界柵欄,並在顯眼位置和出入口設立危險區域、禁止吸煙、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等警示標誌。 二、明顯的位置應標示最大工作人數、原料和半成品或成品的限量、設備和物品的配置、作業程序等事項。 三、在作業區內放置機械設備和其他物品時,不得妨礙緊急逃生時的進出路線,非必需的物品不得存放在作業區內。 四、作業區的工作臺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平滑無粗糙的木板,上面鋪設銅皮或橡皮等對下墜物體有緩衝作用且不易產生靜電的材料。 (二)不得在臺面上放置發火金屬物品和非作業用器具。 (三)地面和臺面上的浮藥應隨時清理,每天下班前進行徹底清理。 五、嚴禁非與作業相關的人員進入有火藥區。 六、進入有火藥區的工作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佩戴識別證,上貼有自己的照片,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血型和工作部門等個人資訊。 (二)穿著棉質服裝。配藥人員應穿防火圍裙和防靜電鞋或布鞋。 七、進入有火藥區的機動車輛排氣口應配備防焰裝置,並與各作業室和倉庫保持八公尺以上的距離;停車時,必須完全熄火。 八、嚴禁攜帶可能產生火花的物品進入有火藥區,並由專人嚴格管制。 九、五十公尺以內不得使用木材或木炭等燃料,有煙囪的場所應設置防焰罩。 十、對於原料應進行分類、分間存儲,已配好的火藥應在每天下班前存放在配藥室內。 十一、不合格的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隨時清理並進行適當處置,不得儲存在倉庫或配藥室內。 十二、原料應在倉庫內稱量後,分別移送至配藥室,取用原料的容器應使用木質、竹質、塑膠或不會產生火花的金屬製品,並以不同顏色或標籤識別,不得混合使用。 根據最新修訂的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2條,法規對於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確保製造場所的安全性。例如,要求明確標示適量存儲的限制、設備配置、工作程序等,並規定了對作業區內臺面的要求,以及對進入有火藥區的人員的管理和控制措施。 參考資料: -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1月1日)

  • 名詞
  • 緊急避難名詞
  • 攜帶名詞
  • 記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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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其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無火藥區間應設置有效隔離之境界柵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