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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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搬運應以四輪手推車為主,成品或半成品均應盛於木質、竹質、紙箱或塑膠盤中;搬運時,應輕舉輕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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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1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的搬運應以四輪手推車為主。成品或半成品應該盛放於木質、竹質、紙箱或塑膠盤中。在搬運時,應該輕舉輕放而不推拉,避免摩擦。這些規定旨在保護爆竹煙火的安全,以避免摩擦損壞或意外發生。根據這些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應該提供足夠的適當儲存容器,以確保產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爆竹煙火的搬運應該謹慎進行,以避免損壞或危險。
- 搬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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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