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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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作業室之機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壓)藥機或填土機或鑽孔機以一臺為限。 二、從事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各一臺為限。 三、從事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時,機械相互間有適當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通道者,以設置裝(壓)藥機、填土機、鑽孔機各一臺為限。 四、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其使用之繽炮機,以四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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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了各作業室內所使用的機械應遵守的規定: 1. 裝(壓)藥機、填土機或鑽孔機,每個作業室應限制最多只能使用一臺。 2. 從事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的作業時,作業室內的機械應有合適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通道,且限制每個作業室最多只能設置一臺裝(壓)藥機和一臺填土機。 3. 從事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煙火的作業時,作業室內的機械應有合適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通道,且限制每個作業室最多只能設置一臺裝(壓)藥機、一臺填土機和一臺鑽孔機。 4. 從事爆竹繽炮作業時,使用的繽炮機最多只能設置四臺。 根據相關資料,此法規旨在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內各作業室中所使用的機械數量與相關安全措施,以確保作業過程的安全性。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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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