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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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臨時儲存場所。
- 2.前項臨時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之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但保持距離確有困難者,得儲存於不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二、有防止陽光直射及雨水淋濕之措施。 三、臨時儲存場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應由專人看守,施放活動結束前不得擅離。 四、周圍設置專業爆竹煙火、嚴禁火源及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五、臨時儲存場所所放置專業爆竹煙火等物品,應有防止被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所生火花引燃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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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17-1 條的規定,以下是對該條的逐項釋義: 1.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臨時儲存場所。 這一項規定指出,專業爆竹煙火在施放之前應該先儲存在臨時的儲存場所。這個場所必須符合後面列出的要求。 2. 前項臨時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之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但保持距離確有困難者,得儲存於不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這一項規定說明臨時儲存場所應符合以下要求:首先,臨時儲存場所應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有至少二十公尺的距離。但是如果確實有困難保持這個距離,則可以將爆竹煙火儲存於不受施放影響的場所內。 二、有防止陽光直射及雨水淋濕之措施。 這一項規定要求臨時儲存場所應該有措施防止陽光直射以及雨水淋濕,以確保爆竹煙火的安全。 三、臨時儲存場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應由專人看守,施放活動結束前不得擅離。 這一項規定要求臨時儲存場所和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應該由專人看守,並且在施放活動結束之前不能離開。 四、周圍設置專業爆竹煙火、嚴禁火源及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這一項規定指出,臨時儲存場所的周圍應該設置專業爆竹煙火、嚴禁火源以及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以提醒人們注意安全。 五、臨時儲存場所所放置專業爆竹煙火等物品,應有防止被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所生火花引燃之措施。 最後一項規定要求臨時儲存場所所放置的專業爆竹煙火等物品應該有措施防止它們被專業爆竹煙火施放所產生的火花引燃。 依據參考資料中的「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第17-1條的範例,如果一個臨時儲存場所符合這些要求,並且在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20公尺以上的距離,周圍設置有警告標示和防止引燃的措施,並且由專人看守,則它可以被視為合格的臨時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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