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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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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管制量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總火藥量應在五公噸以下或總重量應在二十五公噸以下,其與鄰近場所安全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 │ 安全距離│與第│與第│與第│與第││ (單位:│一類│二類│三類│四類││ 公尺) │對象│對象│對象│對象││ │物距│物距│物距│物距││ 儲存總 │離 │離 │離 │離 ││ 重量(單位 │ │ │ │ ││ :公噸) │ │ │ │ ││ │ │ │ │ ││儲存總 │ │ │ │ ││火藥量(單 │ │ │ │ ││位:公噸) │ │ │ │ │├───────┬─────────┼──┼──┼──┼──┤│超過四,五以下│超過二十,二十五以│二百│一百│一百│五十││ │下 │十 │五十│零五│ │├───────┼─────────┼──┼──┼──┼──┤│超過三,四以下│超過十五,二十以下│一百│一百│九十│五十││ │ │九十│四十│五 │ │├───────┼─────────┼──┼──┼──┼──┤│超過二,三以下│超過十,十五以下 │一百│一百│八十│四十││ │ │七十│三十│五 │五 │├───────┼─────────┼──┼──┼──┼──┤ │超過一點七,二│超過八點五,十以下│一百│一百│七十│三十││以下 │ │五十│ │五 │五 │├───────┼─────────┼──┼──┼──┼──┤│超過一點四,一│超過七,八點五以下│一百│一百│七十│三十││點七以下 │ │四十│ │ │五 │├───────┼─────────┼──┼──┼──┼──┤│超過一點一,一│超過五點五,七以下│一百│一百│六十│三十││點四以下 │ │三十│ │五 │五 │├───────┼─────────┼──┼──┼──┼──┤│超過零點九,一│超過四點五,五點五│一百│九十│六十│三十││點一以下 │以下 │二十│ │ │ │├───────┼─────────┼──┼──┼──┼──┤│超過零點七,零│超過三點五,四點五│一百│八十│五十│三十││點九以下 │以下 │十 │五 │五 │ │├───────┼─────────┼──┼──┼──┼──┤│超過零點五,零│超過二點五,三點五│一百│八十│五十│二十││點七以下 │以下 │ │ │ │五 │├───────┼─────────┼──┼──┼──┼──┤│超過零點三,零│超過一點五,二點五│九十│七十│四十│二十││點五以下 │以下 │ │ │五 │ │├───────┼─────────┼──┼──┼──┼──┤│超過零點二,零│超過一,一點五以下│八十│六十│四十│二十││點三以下 │ │ │ │ │ │├───────┼─────────┼──┼──┼──┼──┤│超過零點一,零│超過零點五,一以下│七十│五十│三十│十五││點二以下 │ │ │五 │五 │ │├───────┼─────────┼──┼──┼──┼──┤│零點一以下 │零點五以下 │六十│四十│三十│十五││ │ │ │五 │ │ │└───────┴─────────┴──┴──┴──┴──┘ 二、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三、為鋼筋混凝土造或磚造之一層建築物。 四、設置二道門板,外層為厚度三公釐以上之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內外門板均有防盜措施。 五、四周牆壁、地板,以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公分以上之加強磚造建造。 六、設二個以上之通風孔,並護以鐵絲網,通風孔之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者,每隔五公分加設直徑一公分之鐵柵。 七、周圍設置排水溝。 八、周圍牆壁、地板、天花板,不得裝置有易生火花之金屬板。 九、設置溫度計、溼度計。設有照明設備者,應為防爆式電燈,配線為地下嵌入型電線,並應設置自動遮斷器或場外開關。 十、應設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之避雷設備,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一、設土堤或擋牆。但儲存總火藥量二公噸以上或總重量十公噸以上者,應設土堤。 十二、設置安全監控設施。 十三、儲存場所通路面積應占儲存場所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7條,對達管制量舞臺煙火以外的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儲存場所的設置與安全管理有以下規定: 1. 儲存總火藥量應在5公噸以下或總重量應在25公噸以下,並且與鄰近場所要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範例:若儲存總火藥量為1公噸,該場所與第一類物距離應在200公尺,與第二類物距離應在100公尺,與第三類物距離應在100公尺,與第四類物距離應在50公尺。 2. 不得設置於潮濕地面。 3. 儲存場所應是一層建築物,且為鋼筋混凝土造或磚造。 4. 設置二道防火門,外層防火門應符合三十分鐘以上的防火時效,且兩道門板都應有防盜措施。 5. 周圍牆壁、地板應由厚度達到十公分以上的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公分以上的加強磚造建造。 6. 設置二個以上的通風孔,通風孔應護以鐵絲網,且通風孔寬度應在二十公分以上,每隔五公分應加設直徑一公分的鐵柵。 7. 周圍應設置排水溝。 8. 周圍牆壁、地板、天花板不得裝有易生火花的金屬板。 9. 設置溫度計、溼度計。設有照明設備時,應為防爆式電燈,配線應為地下嵌入型電線,並應設置自動遮斷器或場外開關。 10. 應設置符合CNS 12872規定的避雷設備,或以接地方式達到相同以上的防護性能。 11. 需設置土堤或擋牆。若儲存總火藥量超過2公噸或總重量超過10公噸則應設置土堤。 12. 需設置安全監控設施。 13. 儲存場所通路面積應占儲存場所樓地板面積的20%以上。 範例:若儲存場所的樓地板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則通路面積應為20平方公尺以上。 這些規定用於管理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的一般爆竹煙火在儲存場所的設置與安全管理,以確保公共安全。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發布之「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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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達管制量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