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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爆竹煙火工作人員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事填土、配藥、裝藥、篩藥或爆引切割等作業之作業室,以一人為限。 二、以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專業爆竹煙火及煙霧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爆竹煙火之製造採裝(壓)藥、填土、鑽孔分別於不同作業室作業者,每一作業室應在二人以下。但無火藥之填土,不在此限。 三、以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霧類一般爆竹煙火產品製造作業,或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或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鑽孔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以上)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八人以下。
  2. 前項作業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一公斤;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斤;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者,每次配藥、裝藥得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後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場所。
  3. 爆引切割作業,每次不得超過零點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已切割與未切割之爆引應遠離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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