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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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製造爆竹煙火工作人員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從事填土、配藥、裝藥、篩藥或爆引切割等作業之作業室,以一人為限。 二、以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專業爆竹煙火及煙霧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爆竹煙火之製造採裝(壓)藥、填土、鑽孔分別於不同作業室作業者,每一作業室應在二人以下。但無火藥之填土,不在此限。 三、以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霧類一般爆竹煙火產品製造作業,或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鑽孔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四人以下。 四、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以上)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八人以下。
- 2.前項作業所使用之原料,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一公斤;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斤;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者,每次配藥、裝藥得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後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場所。
- 3.爆引切割作業,每次不得超過零點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已切割與未切割之爆引應遠離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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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6條,以下為該條各項規定的釋義: 1. 製造爆竹煙火工作人員之配置: - 第一項規定:從事填土、配藥、裝藥、篩藥或爆引切割等作業之作業室,最多只能容納一人。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爆竹煙火製造工作操作原則及衛生設施標準」,進行爆竹煙火製造時,填土、配藥、裝藥、篩藥、爆引切割等作業需要單人進行,保證作業專注度與安全性。 - 第二項規定:從事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專業爆竹煙火及煙霧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爆竹煙火之製造採裝(壓)藥、填土、鑽孔分別於不同作業室作業者,每一作業室應在二人以下。但無火藥之填土,不在此限。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爆竹煙火製造工作操作原則及衛生設施標準」,專業爆竹煙火及煙霧類以外的一般爆竹煙火製造以及爆竹煙火的製造採裝(壓)藥、填土、鑽孔等作業,每個作業室最多只能容納兩人,無火藥的填土作業不受此限制。 - 第三項規定:從事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霧類一般爆竹煙火產品製造作業,或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鑽孔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四人以下。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爆竹煙火製造工作操作原則及衛生設施標準」,“含氯酸鉀”之原料從事煙霧類一般爆竹煙火產品製造作業,或以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或以非具爆炸性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採裝(壓)藥、填土、鑽孔於同一作業室連續作業時,每個作業室最多只能容納四人。 - 第四項規定: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指含水量在百分之十以上)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其作業室應在八人以下。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爆竹煙火製造工作操作原則及衛生設施標準」,以不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磷化物之原料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或將爆竹煙火原料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後從事爆竹煙火製造作業時,每個作業室最多只能容納八人。 2. 前項作業所使用之原料: - 第一項規定: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一公斤;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斤;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但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者,每次配藥、裝藥得為十五公斤。每次配妥後應立即移至室外安全場所。 參考資料:依據中華民國勞動部「爆竹煙火製造工作操作原則及衛生設施標準」,爆竹煙火製造作業時所使用的不同原料在配藥、裝藥的上限有所不同。含磷化物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一公斤;含氯酸鉀、過氯酸銨、硝酸銨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五公斤;其他原料者,每次配藥、裝藥不得超過十五公斤。以水或漿糊充分濕潤的方式進行配藥、裝藥時,每次的上限可以是十五公斤。配妥後,應立即將原料移至室外安全場所。 3. 爆引切割作業: - 第一項規定:每次不得超過零點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已切割與未切割之爆引應遠離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 參考資料:根據中華民國勞動部「爆竹煙火製造工作操作原則及衛生設施標準」,爆引切割作業時每次不得超過零點五公斤,每批不得超過三公斤。已切割和未切割的爆引應分別放置並隨時加以覆蓋,以確保安全。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勞動部「爆竹煙火製造工作操作原則及衛生設施標準」,最新版本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修正條文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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