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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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檔登記,每日詳載其儲存數量。 二、分類放置。 三、禁止非工作人員或攜帶會產生火源之機具設備進入。 四、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五、禁止使用鐵器等易引起火花之器具進行開箱、封箱等作業。 六、儲存一年以上者,應檢查有無異常現象。 七、設置防盜措施。 八、保持通風,經常維持其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相對濕度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於每日中午觀測溫度計及濕度計一次並記錄之,溫度、濕度異常時,應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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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19條,達管制量以上之爆竹煙火儲存場所應符合以下規定: 1. 建檔登記,每日詳載其儲存數量:儲存場所應有建檔登記,每天詳細記錄儲存的爆竹煙火數量。 2. 分類放置:各種類型的爆竹煙火應按照規定進行分類放置。 3. 禁止非工作人員或攜帶會產生火源之機具設備進入:非工作人員及攜帶可能產生火源的機具或設備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4. 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5. 禁止使用易引起火花的器具進行開封箱操作:禁止使用鐵器等易引起火花的器具進行開箱、封箱等操作。 6. 儲存一年以上者,應檢查有無異常現象:儲存一年以上的爆竹煙火應定期檢查是否有異常情況。 7. 設置防盜措施:儲存場所應設置防盜措施,以確保安全。 8. 保持通風並維持溫濕度在合適範圍內:儲存場所應保持通風,經常維持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以下,相對濕度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每天中午應觀測溫度和濕度一次並記錄下來,如果溫度和濕度異常,應立即採取緊急安全措施。 針對這項法條,內政部消防署曾於2005年發布了《達管制量以上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安全管理要點》,該文件提供了對此法條的解釋和指導。根據該要點,儲存場所的分類放置應根據爆竹煙火的種類、規格和狀態來進行。另外,在儲存場所進行檢查時,應評估是否有火源、溫度、濕度等安全風險因素。該要點還提供了一些爆竹煙火儲存場所的安全管理措施,例如裝設自動滅火設備、定期清潔和維修場所、設置門禁系統等。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消防署,2005年,《達管制量以上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安全管理要點》。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Fire Bureau, 2005, "Guidelines for the Safety Management of Fireworks and Firecrackers Storage and Sales Places Exceeding the Regulatory Quantity") 最新資料查無法條修正或相關法規出爐,我上述依據是採用最新已知資料進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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