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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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為防火建築物。 三、內部以不燃材料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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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0條,達管制量以上的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應符合以下規定: 1. 位於建築物的地面層。 2. 建築物需要符合防火要求。 3. 內部裝修使用不燃材料。 一個與這個規定相關的參考資料是《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取締作業規範》,該文件由消防署發布。根據這份文件,爆竹煙火販賣場所的位置、構造和設備等均需要符合相關安全要求。該文件還提供了詳細的檢查標準和執行指南,以幫助消防機關進行檢查和取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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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