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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為防火建築物。 三、內部以不燃材料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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