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21 條
快速跳轉
- 1.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其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數量: (一)摔炮類:儲存總火藥量不得超過五公斤或總重量不得超過二十五公斤。 (二)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儲存總火藥量不得超過一百公斤或總重量不得超過五百公斤。 (三)同時放置前二目之一般爆竹煙火時,應以各目實際數量為分子,各目規定之數量為分母,所得商數之和不得為一以上。 二、購買及販賣一般爆竹煙火,應建檔登記,每日詳載其儲存數量。 三、分類放置。 四、不得出售非法製造或無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 五、儲存一年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應檢查有無異常現象。
- 2.前項第一款之儲存數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設儲存專用室放置: 一、摔炮類:總火藥量三公斤以上或總重量十五公斤以上。 二、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總火藥量五十公斤以上或總重量二百五十公斤以上。 三、同時放置前二款之一般爆竹煙火時,應以各款實際數量為分子,各款規定之數量為分母,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上。
- 3.前項儲存專用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四周牆壁、地板,以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公分以上之加強磚造建造。 二、出入口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三、四周牆壁除出入口外,不得設置其他開口。 四、禁止非工作人員或攜帶會產生火源之機具設備進入。 五、保持上鎖狀態。 六、不得放置空紙箱、內襯紙、塑膠袋、紙盒等包裝用餘材料,或其他易燃易爆之物品。 七、禁止使用鐵器等易引起火花之器具進行開箱、封箱等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了達管制量以上的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應遵守的安全管理要求。以下是針對第21條每一項的解釋: 1. 儲存數量: - 摔炮類:儲存總火藥量不能超過五公斤或總重量不能超過二十五公斤。 - 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儲存總火藥量不能超過一百公斤或總重量不能超過五百公斤。 - 如果同時放置前面兩款的一般爆竹煙火,應以各款實際數量除以各款規定數量,商數之和不能超過一。 2. 購買及販賣一般爆竹煙火,需要建檔登記,每日詳載其儲存數量。 3. 必須進行分類放置。 4. 禁止出售非法製造或無認可標示的一般爆竹煙火。 5. 儲存一年以上的一般爆竹煙火,應檢查是否有異常現象。 第21條的參考資料包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和相關法令。例如,《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了當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發生火災或其他危險狀況時,應該採取的緊急安全措施,包括將爆竹煙火搬離至安全處所。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2條的規定,對違反法規的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原料,行政機關可以予以沒入。此外,《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6條第4項規定,發生爆竹煙火製造場所重大公共意外事故的,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參考資料: -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 內政部消防署相關規定 -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取締作業規範》
- 非名詞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