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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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工作場所之區別及建築物使用目的如下表: ┌─────┬────────────────────────┐│工作場所之│建 築 物 使 用 目 的││區別 │ │├─┬───┼────────────────────────┤│有│作業區│壓藥室、填土室、鑽孔室、繽炮室、配藥室、裝藥室、││火│ │篩藥室、造粒室、成型間、插線間、包裝間(包括貼商││藥│ │標)等作業室,曬藥場及其他有火藥之作業區(如有必││區│ │要可置廁所)。 ││ ├───┼────────────────────────┤│ │庫儲區│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 │├─┴───┼────────────────────────┤│無火藥區 │警衛室、會客室、辦公室、休息室(吸菸室)、飯廳、││ │廁所、廚房、宿舍、浴室、機械修理間、無火藥類倉庫││ │、無火藥填土室、紙筒製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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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的工作場所分為有火藥區和無火藥區,並有不同的建築物使用目的。 有火藥區包括壓藥室、填土室、鑽孔室、繽炮室、配藥室、裝藥室、篩藥室、造粒室、成型間、插線間、包裝間等作業室,以及曬藥場和其他有火藥的作業區。如果需要,可以在有火藥區設置廁所。 無火藥區則包括警衛室、會客室、辦公室、休息室(吸菸室)、飯廳、廁所、廚房、宿舍、浴室、機械修理間、無火藥類倉庫、無火藥填土室和紙筒製作室。 根據法條的規定,有火藥區是專門用於進行爆竹煙火的製造工作,而無火藥區則是非作業場所,用於其他相關事務的場所。這樣的劃分有助於確保爆竹煙火的製造場所的安全管理,並防止火藥與其他區域的交叉污染或混亂。 這些規定可以確保爆竹煙火的製造場所在建築使用上的明確劃分,從而保障工作區域的安全性並預防意外事件的發生。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2004年7月19日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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