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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工作場所之區別及建築物使用目的如下表: ┌─────┬────────────────────────┐│工作場所之│建 築 物 使 用 目 的││區別 │ │├─┬───┼────────────────────────┤│有│作業區│壓藥室、填土室、鑽孔室、繽炮室、配藥室、裝藥室、││火│ │篩藥室、造粒室、成型間、插線間、包裝間(包括貼商││藥│ │標)等作業室,曬藥場及其他有火藥之作業區(如有必││區│ │要可置廁所)。 ││ ├───┼────────────────────────┤│ │庫儲區│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 │├─┴───┼────────────────────────┤│無火藥區 │警衛室、會客室、辦公室、休息室(吸菸室)、飯廳、││ │廁所、廚房、宿舍、浴室、機械修理間、無火藥類倉庫││ │、無火藥填土室、紙筒製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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