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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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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各建築物間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 一、作業區之建築物、半成品倉庫、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依下列公式計算之,其總火藥量無法計算者,得以總重量除以五計算之。 安全距離(單位:公尺) 3┌─────────── =3x │總火藥量(單位:公斤) │ ˇ 二、曬藥場:十公尺以上。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一。但設置擋牆或防火牆者,其安全距離如附表二。 四、原料倉庫:依下表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儲存數量超過管制量二十倍之倉庫,與設在同一建築基地之其他倉庫間之安全距離,得縮減至規定寬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為限。 (二)同一建築基地內,設置二個以上相鄰儲存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磺、鐵粉、金屬粉、鎂、硝酸酯類、硝基化合物或含有任一種成分物品之倉庫,其相互間安全距離得縮減至五十公分。 ┌────────┬───────────────────┐ │區分 │安全距離 ││ ├─────────┬─────────┤│ │建築物之牆壁、柱及│建築物之牆壁、柱或││ │地板為防火構造者 │地板為防火構造者│├────────┼─────────┼─────────┤│未達管制量五倍者│ \ │○.五公尺以上 │├────────┼─────────┼─────────┤│達管制量五倍以上│一公尺以上 │一.五公尺以上 ││未達十倍者 │ │ │├────────┼─────────┼─────────┤│達管制量十倍以上│二公尺以上 │三公尺以上 ││未達二十倍者 │ │ │├────────┼─────────┼─────────┤│達管制量二十倍以│三公尺以上 │五公尺以上 ││上未達五十倍者 │ │ │├────────┼─────────┼─────────┤│達管制量五十倍以│五公尺以上 │十公尺以上 ││上未達二百倍者 │ │ │├────────┼─────────┼─────────┤│達管制量二百倍以│十公尺以上 │十五公尺以上 ││上者 │ │ │├────────┴─────────┴─────────┤│備註:管制量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 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一所規範之數量。 │└────────────────────────────┘
  2. 2.前項建築物處理或儲存數量之規定如下: 一、作業區之建築物及半成品倉庫:總火藥量一公噸以下或總重量五公噸以下。 二、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總火藥量五公噸以下或總重量二十五公噸以下。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總火藥量十公噸以下或總重量五十公噸以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該條規定了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各建築物間的安全距離,以及建築物處理或儲存數量的規定。 根據附件一的公式,作業區之建築物、半成品倉庫、專業爆竹煙火倉庫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之安全距離需要進行計算。如果無法計算總火藥量,則可以使用總重量除以五來計算。曬藥場的安全距離則需要十公尺以上。一般爆竹煙火和舞臺煙火成品倉庫的安全距離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規定進行,如果設置了防火牆或防火牆,則安全距離可以按附表二的規定進行。原料倉庫的規定根據下表進行,但有一些特殊情況可以縮減安全距離。 根據第二部分,建築物的處理或儲存數量也有相應的規定。作業區之建築物和半成品倉庫的總火藥量不超過一公噸或總重量不超過五公噸。專業爆竹煙火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的總火藥量不超過五公噸或總重量不超過二十五公噸。一般爆竹煙火和舞臺煙火成品倉庫的總火藥量不超過十公噸或總重量不超過五十公噸。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是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以及相關附件中的內容所資料有關聯。例如,對於建築物間的安全距離的規定,可以參考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附件一中具體的公式和表格。同樣地,關於建築物處理或儲存數量的規定,可以參考該法規中第 4 條的相關內容。 以上資料來自最新版本的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及其相關附件,具有參考價值。

  • 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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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各建築物間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 一、作業區之建築物、半成品倉庫、舞臺煙火以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