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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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有火藥區內,各建築物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規定如下。但有設置擋牆者,得減半計算: 一、作業區及半成品倉庫:如附表三。 二、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四。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成品倉庫:如附表五。 四、原料倉庫: (一)與第一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二)與第二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三)與第三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第四類對象物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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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該條規定了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中各建築物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並提及擋牆的使用。 根據第5條第一項,對於作業區以及半成品倉庫的安全距離,可以參考附表三;第二項規定了舞臺煙火以外的專業爆竹煙火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成品倉庫的安全距離,可以參考附表四;第三項則規定了摔炮類以外的一般爆竹煙火和舞臺煙火成品倉庫的安全距離,可以參考附表五;第四項則是指原料倉庫的安全距離,根據不同類型的對象物,有不同的規定距離,分別列於第四項(一)至(四)。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該條的第一項,如若製造場所設有擋牆防護,可以將安全距離減半計算。 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解釋及討論,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該法規明確規定了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中各建築物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的標準,包括不同類型的倉庫和原料倉庫。 2. 在計算安全距離時,如有設置擋牆防護,可以將距離減半計算。 3. 根據內政部的解釋,廠區外鄰近場所指的是廠區外的建築物或設施。 4. 內政部的解釋也指出,計算安全距離時,可以將他人私有土地納入考慮之範圍。 5. 相關的安全距離計算標準應該一體適用,不需要對於不同的場所使用不同的標準。 綜上所述,根據《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5條,對於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中各建築物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的規定提供了明確的標準,並根據不同類型的倉庫和原料倉庫進行了細分。同時,該法規的解釋和討論也提供了相關的說明和解釋,以幫助理解和應用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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