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12-2

快速跳轉
  1. 1.申請人應於取得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原受理預購申請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並經審查合格。但有特殊情形,得敘明理由,於期限屆滿七個工作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展延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2. 2.申請人申請取得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後,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一般爆竹煙火之產品名稱,列冊登載歷次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使用紀錄,其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二、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遺失、滅失、毀損或剩餘未使用者,應於個別認可實體檢驗日前向原受理預購申請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報該編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12-2條的規定,申請人需於取得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後的三個月內,向原受理預購申請的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提出一般爆竹煙火的個別認可申請,並經過審查合格。若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出理由,並在期限屆滿前七個工作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三個月的核准,但僅限申請一次;逾期申請延長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拒絕其申請。 此外,申請人在申請取得預購個別認可標示後,還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根據一般爆竹煙火的產品名稱,列冊登載歷次預購的個別認可標示使用紀錄,並保存至少三年。 2. 若預購的個別認可標示遺失、滅失、毀損或尚未使用,申請人應在個別認可實體檢驗日期之前向原受理預購申請的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報該標示的編號。 這些規定的參考來源包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以及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4-1條、第4-2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12-2 條規定:「申請人應於取得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次日起三個月內,向原受理預購申請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一般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1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