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1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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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原受理預購申請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通知申請人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全部或一部失其效力,並公告註銷: 一、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取得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次日起三個月內,或經核准展延之期限內,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並經審查合格。 二、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遺失、滅失或毀損。 三、申請個別認可之一般爆竹煙火實際數量少於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申請數量,致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有剩餘。
- 2.前項情形,申請人應自公告註銷之日起,一個月內繳回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並由原受理預購申請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查核確認及作成紀錄。但預購之個別認可標示遺失、滅失或已併同個別認可審查不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銷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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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12-3條,如果申請人違反規定或未能符合指定條件,其預購的個別認可標示可能會失效並被公告註銷。具體情形包括未能按時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個別認可標示遺失、滅失或毀損、實際申請數量少於預購認可標示所申請的數量。在公告註銷之日起的一個月內,申請人應將預購的個別認可標示歸還並由專業機構進行確認核實。然而,如果個別認可標示遺失、滅失或已被併同不合格的爆竹煙火銷毀,則不在此限。這樣的作業辦法旨在確保個別認可標示的有效性,以保障公眾的安全。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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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