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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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就前條檢附文件進行審查。 二、實體檢驗:就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檢附之樣品進行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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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 6 條規定了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的審查方式,包括書面審查和實體檢驗。書面審查是根據前一條所提供的文件進行審查,而實體檢驗則是對前一條第一項第七款所提供的樣品進行檢驗。 這表示,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必須通過書面文件和實際樣品的評估來進行型式認可。書面審查的過程可能包括評估文件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法規的程度。而實體檢驗則是依據提供的樣品進行實際測試和檢驗,以確定其符合安全標準和其他要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2/month/m1-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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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