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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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 2.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 五、認可內容。 六、有效期間。 七、認可專業機構名稱。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登載事項。
- 3.前項型式認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型式認可證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間至原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但變更涉及性能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 4.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至原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 5.本辦法如有修正,致使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要件變更時,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註銷已核發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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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 對於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的案件,經過審查合格的,將發給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對於不符合規定的,應詳細說明理由並不予認可。這表示申請的一般爆竹煙火產品必須經過審查後才能取得型式認可。 2. 型式認可證書將會登載以下事項: a. 公司名稱。 b. 公司地址。 c. 負責人姓名。 d. 產品名稱。 e. 認可內容。 f. 有效期間。 g. 認可專業機構名稱。 h.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登載的事項。這表示型式認可證書上將會詳細記載有關公司和產品的相關資訊。 3. 如果型式認可證書上的登載事項有任何變更,申請人應在變更後的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型式認可證書正本和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唯獨當變更涉及性能時,則需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4. 如果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可以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這表示如果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損壞了,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重新發給或換發,但有效期限仍以原型式認可證書的有效期限為准。 5. 如果本辦法有進行修正,導致一般爆竹煙火的型式認可要件有所變更,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註銷已核發的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這表示一旦型式認可要件有所變更,已核發的型式認可證書將會被註銷並進行公告。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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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