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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災害發生,致聯絡受災地區交通中斷或公共設施毀壞有危害民眾之虞,各級政府為立即執行搶通或重建工作,如經過都市計畫區、山坡地、森林、河川、國家公園或其他有關區域,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水利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2.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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