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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都市更新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限制。
  2.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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