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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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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4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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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
行政程序
,不受
區域計畫法
、
都市計畫法
、
建築法
、
都市更新條例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水土保持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或
法規命令
之限制。
前項簡化行政程序、不受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限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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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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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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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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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預防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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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災害應變措施 §27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37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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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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