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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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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2.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3. 3.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46條的規定: 1. 受災地區的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和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一定的時間內需要支付的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援。 2. 勞工保險的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而受傷或生病,可以申請受傷給付,所需的費用由中央政府提供支援。 3. 前述兩項的被保險人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金額、期間和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實施辦法,分別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和勞動部制定。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5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可以領取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6、18和37條,農民健康保險的被保險人也可以根據不同的事故或傷病申請相應的保險給付。這些法規保障了勞工和農民在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的權益,並由中央政府提供財政支援。 例如,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30條,如果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受傷或罹患職業病,無法工作並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就可以從第4天開始領取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4條,如果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在治療終止後有適合的殘廢情況,可以一次領取殘廢補償費。這些具體的給付規定根據相應的法規進行制定,以保護勞工和農民免於因職業災害而產生的經濟損失。

立法沿革 3

(0890630 制定)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救之團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立法理由規定對防災功勞者之表揚。

(0970422 修正)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立法理由將團體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原條文第九款所稱「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參考人民團體法及志願服務法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1110524 全文修正)

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天然災害致傷病者,得請領傷病給付,其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前二項被保險人之資格、請領條件、給付額度、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630 制定)

規定對防災功勞者之表揚。

(0970422 修正)

將團體修正為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原條文第九款所稱「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社區災害防救團體」,參考人民團體法及志願服務法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其餘各款酌作文字修正。

(1110524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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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46 條規定:「災區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