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災害防救法第45條規定,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在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受災就醫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對於未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資格者,在災區受災時,其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受災就醫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也是同樣進行支援。 根據第二項規定,災區範圍公告前,若遇有需要收治大量受災傷病患的情形,衛生福利部可以劃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並且該區域的受災民眾在就醫時可以適用前項有關受災就醫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的相關規定。 至於第三項所提及的適用對象之資格、條件、期間以及前項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之劃定程序和其他相關事項,則由衛生福利部來制定辦法。 至於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災害防救法第45條本身,並根據該法條的內容,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目前尚無更具體的相關範例或相關法規釋義。
民間捐助救災之款項,由政府統籌處理救災事宜者,政府應尊重捐助者之意見,專款專用,提供與災民救助直接有關之事項,不得挪為替代行政事務或業務之費用,並應公布支用細目。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災區受災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受災就醫之醫療費用部分負擔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未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資格者於災區受災,其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受災就醫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亦同。 災區範圍公告前,遇有大量受災傷病患須收治之情形時,衛生福利部得劃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該區域受災民眾就醫,準用前項有關受災就醫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規定。 第一項適用對象之資格、條件、期間與前項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之劃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原條文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列為第一項前段。另為周全照顧災區受災就醫之民眾,補助對象不應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惟因不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須自付全額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而非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故增訂第一項後段文字,將其受災就醫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一併納入由中央政府支應,以齊一災區受災民眾就醫醫療費用補助之權益保障範圍。 三、考量民眾於災害發生當下就醫之急迫性及院所收取相關醫療費用之即時性,為能落實本法照顧災民美意,於災害發生後短時間內即能對受災之民眾進行協助,且避免與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衝突,爰增訂第二項因災害造成大量受災傷病患須收治之情形時,於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前,衛生福利部得劃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該區域受災民眾因受災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至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後,衛生福利部原劃定之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不再適用,併予說明。 四、原條文後段移列第三項,授權事項增訂大量傷病患區域之劃定程序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說明二。 二、原條文前段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並列為第一項前段。另為周全照顧災區受災就醫之民眾,補助對象不應限於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惟因不具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須自付全額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而非全民健康保險部分負擔,故增訂第一項後段文字,將其受災就醫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一併納入由中央政府支應,以齊一災區受災民眾就醫醫療費用補助之權益保障範圍。 三、考量民眾於災害發生當下就醫之急迫性及院所收取相關醫療費用之即時性,為能落實本法照顧災民美意,於災害發生後短時間內即能對受災之民眾進行協助,且避免與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衝突,爰增訂第二項因災害造成大量受災傷病患須收治之情形時,於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前,衛生福利部得劃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該區域受災民眾因受災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及住院一般膳食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來源。至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後,衛生福利部原劃定之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不再適用,併予說明。 四、原條文後段移列第三項,授權事項增訂大量傷病患區域之劃定程序由衛生福利部定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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