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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
災害防救法
第 5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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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受災民眾對就其所受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
裁判費
,於聲請
強制執行
時,並暫免繳納
執行費
。
前項訴訟,受災民眾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
假扣押
或
假處分
者,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
所命供之
擔保
,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前項擔保,得由
主管機關
出
具保
證書代之。
法院就第一項訴訟所為災區受災民眾勝訴之判決,得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法院因
宣告
假執行
所命預供之擔保,準用前二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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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災害防救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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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災害防救計畫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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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災害預防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災害應變措施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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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災後復原重建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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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53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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