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8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包括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的災害防救計畫,制定重要的災害防救措施和對策,制定轄區內災害的緊急應變措施,督導並考核轄區內的災害防救相關事項,推動災後的復原重建措施,以及處理其他根據法律規定需要處理的事項。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的內容,可以得出以下相關範例: - 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的範例:在莫拉克颱風期間,甲仙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並制定災害應變措施,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災害情況。 -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的範例:土石流防災作業規定中規定了災害分析研判的相關事項,地方政府應根據現地狀況和相關資訊,分析研判土石流發生可能性和影響範圍。 - 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的範例: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各級政府應實施災害警報的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的勸告,災情的蒐集和損失的查報等措施。直轄市、縣(市)政府需要對這些措施進行督導和考核,以確保其有效實施。 - 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的範例:在地震後,政府可以推動災後的復原重建措施,例如制定危險建物補助計畫來加速樓房的復原。 這些範例顯示了災害防救法第8條的規定如何在實際應對災害過程中進行解釋和應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設置與任務。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增訂災後復原重建之任務規定,爰增訂第五款。 二、原第五款移列至第六款。
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設置與任務。
一、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增訂災後復原重建之任務規定,爰增訂第五款。 二、原第五款移列至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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