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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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