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7條規定了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組織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由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組成,由行政院院長和副院長兼任。諮詢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根據需要聘任或派任有相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以及相關政府機關的首長。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職責包括制定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和措施。此外,行政院設立了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別負責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的政策和處理相關業務。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和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則提供有關災害防救工作的諮詢和支持,加強災害防救政策和措施。最後,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負責統籌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的資源,執行災害事故的人員搜救和緊急救護任務。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務部,災害防救法,[線上],存取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1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院長兼任,並配置專職人員,分組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與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並得設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為執行災害防救業務,內政部應設置消防及災害防救署。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災害防救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並應協同相關機關執行全民防災預防教育。
立法理由為本院101年11月7日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修正「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為「內政部消防署」。為應未來組改,爰於本次修法預為因應。另就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及全民防災預防教育等重要救災事項,明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綜籌統合功能與地位。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秘書長、有關機關首長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及措施,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並設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置專職人員,處理有關業務。 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提供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有關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加速災害防救科技研發及落實,強化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為有效整合運用救災資源,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設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統籌、調度國內各搜救單位資源,執行災害事故之人員搜救及緊急救護之運送任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後段有關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部分,因其屬任務編組性質,任務、人員組成等事項以行政規則之設置要點訂定即可,無須於本法授權,爰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四、第四項未修正。 五、本法所定災害防救事項包含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涉及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權責,內政部消防署所負責之災害防救業務業於內政部組織法定明,爰刪除第五項規定。 六、原第六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爰予刪除。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為本院101年11月7日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修正「內政部災害防救署」為「內政部消防署」。為應未來組改,爰於本次修法預為因應。另就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及全民防災預防教育等重要救災事項,明確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綜籌統合功能與地位。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後段有關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組織部分,因其屬任務編組性質,任務、人員組成等事項以行政規則之設置要點訂定即可,無須於本法授權,爰予刪除;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四、第四項未修正。 五、本法所定災害防救事項包含災害之預防、應變及復原重建等,涉及各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權責,內政部消防署所負責之災害防救業務業於內政部組織法定明,爰刪除第五項規定。 六、原第六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六款,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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