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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法字第 1072002039 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基於災害防救行政之特定目的,於執行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 119 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並與 119 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應可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第 1 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仍應符合比例原則

主旨

有關貴署擬將 Google Android 作業系統手機之緊急定位服務(Emergency Location Service,ELS)之定位資訊與 119 勤務指揮派遣系統介接,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法性,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法務部 107 年 10 月 22 日法律決字第 10700193490 號移文單函轉貴署 107 年 10 月 18 日消署指字第 1071000141 號函。

二、旨揭所詢事項,分述如下:

(一)有關貴署蒐集 ELS 定位資訊之適法性:

1.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第 1 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2.查災害防救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7 條規定:「內政部消防署執行災害防救業務。(第 5項)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災害資源統籌、資訊彙整與防救業務…。(第 6 項)」是貴署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之特定目的,得於執行上開災害防救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撥打 119 緊急電話之定位資訊,應可認屬符合個資法第 15條第 1 款所定「執行法定職務」之情形而得提供。

(二)有關貴署將蒐集 ELS 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 119 指揮派遣系統之適法性:

1.按個資法第 16 條本文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是貴署依上開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於執行災害防救之法定職務及與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將定位資訊提供地方政府 119 指揮派遣系統,應認符合個資法前揭規定。

2.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上開災害防救法及消防法第 24 條第2 項授權訂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除應執行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並應確認緊急事故發生之場所,是其 119 指揮派遣系統蒐集貴署提供之定位資訊,係基於「災害防救行政(045)」 之特定目的,並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應可認符合個資法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

(三)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爰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敘明供參。

正本

內政部消防署

副本

本會法制協調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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