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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4設置救護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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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2. 2.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根據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並配置相應的救護車輛和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以及緊急救護辦法。 根據最新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該法條的適用情況。根據2019年發布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根據人口、建築分布、交通情況等實際需要,合理配置救護隊的救護車輛和救護人員。此外,根據該細則第五十條,救護車輛應當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救護車輛配置標準進行配置,確保救護車輛的性能和數量符合規定,以滿足緊急救護業務的需求。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741119 制定)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及第二十五條所列之消防設備及車輛器材,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妨害救災罪規定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具罪之一般器具均有不同。蓋重要消防設備器材,關係救災至鉅,不容故意毀損,故明定違反者應予重罰,以期嚇阻。

(08407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予以增列。   三、第一項增列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等實際需要設置救護隊。   四、有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之配置標準及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緊急救護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741119 制定)

本條及第二十五條所列之消防設備及車輛器材,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妨害救災罪規定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具罪之一般器具均有不同。蓋重要消防設備器材,關係救災至鉅,不容故意毀損,故明定違反者應予重罰,以期嚇阻。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予以增列。   三、第一項增列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等實際需要設置救護隊。   四、有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之配置標準及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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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