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4 條(設置救護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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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根據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並配置相應的救護車輛和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以及緊急救護辦法。 根據最新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該法條的適用情況。根據2019年發布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根據人口、建築分布、交通情況等實際需要,合理配置救護隊的救護車輛和救護人員。此外,根據該細則第五十條,救護車輛應當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救護車輛配置標準進行配置,確保救護車輛的性能和數量符合規定,以滿足緊急救護業務的需求。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本條及第二十五條所列之消防設備及車輛器材,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妨害救災罪規定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具罪之一般器具均有不同。蓋重要消防設備器材,關係救災至鉅,不容故意毀損,故明定違反者應予重罰,以期嚇阻。
(08407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予以增列。 三、第一項增列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等實際需要設置救護隊。 四、有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之配置標準及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緊急救護辦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及第二十五條所列之消防設備及車輛器材,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妨害救災罪規定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具罪之一般器具均有不同。蓋重要消防設備器材,關係救災至鉅,不容故意毀損,故明定違反者應予重罰,以期嚇阻。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緊急醫療救護法草案,予以增列。 三、第一項增列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轄區人口分布、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等實際需要設置救護隊。 四、有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之配置標準及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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