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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4 條(設置救護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2. 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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