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4 條(設置救護隊)
- 1.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依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救護隊應配置救護車輛及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
- 2.前項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及緊急救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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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消防法第2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根據實際需要普遍設置救護隊,並配置相應的救護車輛和救護人員,負責緊急救護業務。根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以及緊急救護辦法。 根據最新資料,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該法條的適用情況。根據2019年發布的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根據人口、建築分布、交通情況等實際需要,合理配置救護隊的救護車輛和救護人員。此外,根據該細則第五十條,救護車輛應當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救護車輛配置標準進行配置,確保救護車輛的性能和數量符合規定,以滿足緊急救護業務的需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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