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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合搶救災害)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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