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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合搶救災害)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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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在遇到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以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配合進行搶救和緊急救護工作。根據此法條,消防機關具有協助應對災害事件並進行救援的責任和義務。 在相關資料中,消防法第25條並未被明確提及。因此,我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法條需要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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