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 第 25 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合搶救災害)
快速跳轉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在遇到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以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配合進行搶救和緊急救護工作。根據此法條,消防機關具有協助應對災害事件並進行救援的責任和義務。 在相關資料中,消防法第25條並未被明確提及。因此,我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法條需要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2 版
(0741119 制定)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車輛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消防水源及消防車輛器材為消防救災之主要設施裝備,如遭毀損,無法執行救災任務,既遂犯、未遂犯均予處罰,俾資防制。
(08407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未來消防組織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並於後段增列緊急救護之實施,以配合未來消防機關任務之遂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1119 制定)
消防水源及消防車輛器材為消防救災之主要設施裝備,如遭毀損,無法執行救災任務,既遂犯、未遂犯均予處罰,俾資防制。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未來消防組織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並於後段增列緊急救護之實施,以配合未來消防機關任務之遂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