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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25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配合搶救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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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消防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在遇到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以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立即配合進行搶救和緊急救護工作。根據此法條,消防機關具有協助應對災害事件並進行救援的責任和義務。 在相關資料中,消防法第25條並未被明確提及。因此,我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請問是否還有其他法條需要進行釋義?

立法沿革 2

(0741119 制定)

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車輛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消防水源及消防車輛器材為消防救災之主要設施裝備,如遭毀損,無法執行救災任務,既遂犯、未遂犯均予處罰,俾資防制。

(0840712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搶救與緊急救護。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未來消防組織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並於後段增列緊急救護之實施,以配合未來消防機關任務之遂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41119 制定)

消防水源及消防車輛器材為消防救災之主要設施裝備,如遭毀損,無法執行救災任務,既遂犯、未遂犯均予處罰,俾資防制。

(08407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未來消防組織之改制,將消防機構修正為消防機關,並於後段增列緊急救護之實施,以配合未來消防機關任務之遂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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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消防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遇有天然災害、空難、礦災、森林火災、車禍及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即配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消防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消防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