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督導、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七、指定本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之其他災害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 6 條的規定,行政院設置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1. 決定災害防救的基本方針。 2. 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3. 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和措施。 4. 核定全國緊急災害的應變措施。 5. 督導並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6. 督導並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7. 指定本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的其他災害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8. 其他依法令規定的事項。 根據資料中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災害防救法第12條和第28條規定了災害應變中心的組織和指揮的相關事項,災害防救法第24條規定了政府對於災害發生時的撤離和安置措施,災害防救法第27條規定了政府應實施的災害應變措施,顯示出災害防救法的重要性。 參考資料:災害防救法 (中央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與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設置及其任務。
行政院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督導、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七、指定本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之其他災害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增訂災後復原重建之任務規定,爰增訂第六款。 三、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爰增訂第七款。 四、原第六款移列至第八款,並酌修文字。
明定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之設置及其任務。
一、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款有關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增訂災後復原重建之任務規定,爰增訂第六款。 三、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爰增訂第七款。 四、原第六款移列至第八款,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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