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5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到災害防救的目的,可以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上的必要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重新分配行政資源、調整財政預算,甚至可能涉及金融措施。根據法條的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必須向立法院報告這些措施,以確保透明度和責任追求。 參考資料: 災害防救法(106年7月10日修正)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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