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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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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防救法第5條,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到災害防救的目的,可以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上的必要措施。這些措施可能包括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重新分配行政資源、調整財政預算,甚至可能涉及金融措施。根據法條的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必須向立法院報告這些措施,以確保透明度和責任追求。 參考資料: 災害防救法(106年7月10日修正)

立法沿革 2

(0890630 制定)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0524 全文修正)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08906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110524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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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災害防救法第 5 條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為達災害防救之目的,得採取法律、行政及財政金融之必要措施,並向立法院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災害防救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災害防救法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