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災害防救法第9條的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組成如下: 1. 召集人和副召集人: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正、副首長擔任召集人和副召集人,召集人可以有一人或兩人,分別負責不同的職責。 2. 委員:由直轄市、縣(市)長任命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以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的專家、學者等擔任委員。 3. 專家諮詢委員會:直轄市、縣(市)設置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相關諮詢,協助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的工作。 參考資料:《災害防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14)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至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為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 為提供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相關災害防救專業之諮詢。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規定,第二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第三項酌作修正,使規範內容較為明確。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後段有關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織部分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之組織。 二、第二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得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相關災害防救專業之諮詢。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規定,第二項修正為「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務;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三、第三項酌作修正,使規範內容較為明確。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第二項後段有關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織部分予以刪除,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七條說明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