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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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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給予安遷救助: 一、地震造成: (一)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 (二)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 (三)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四)牆壁: 1.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2.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 3.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陷達二分之一。 (五)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 (六)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面積二分之一或淹沒最深處達簷高二分之一或一百公分以上。 (七)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1.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2.住屋基礎不均勻沈陷,沈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以上。 3.住屋因土壤液化致屋頂、樓板、樑柱、牆壁、基礎或維生管線受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 4.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 (九)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經整修不能居住。 二、非地震造成: (一)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造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二)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住屋受損嚴重,非經整修不能居住。
  2. 2.前項第一款第五目住屋傾斜率為屋頂側移(T) 除以建築物高度(H) ;第一款第八目之二住屋沈陷斜率為沈陷差(E)除以建築物寬或長(L)。
  3. 3.第一項所稱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定住屋,以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題目提供的法規「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4條」,以下是各項款目的釋義: 1. 根據該法規第4條第1項,受災戶住屋毀損達到不堪居住的程度時,給予安遷救助。具體而言,以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即可給予安遷救助: - 地震造成:住屋塌陷程度達到二分之一以上、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樑柱受損程度達到特定標準、牆壁斷裂或破損、住屋傾斜率達到特定標準、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等。 - 非地震造成: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鋼筋混凝土造成住屋屋頂的樓板或橫樑龜裂、住屋牆壁斷裂或倒損等。 2. 根據該法規第4條第2項,住屋傾斜率的計算公式為屋頂側移(T)除以建築物高度(H),而住屋沈陷斜率的計算公式為沈陷差(E)除以建築物寬或長(L)。 3. 根據該法規第4條第3項,所指的受災戶是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在該現址的人。而所定的住屋則是指臥室、客廳、飯廳、連棟的廚房和浴廁等空間。 參考資料:「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經濟部民營事業廳,2020年5月4日修正发布。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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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4 條規定:「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一者,給予安遷救助: 一、地震造成: (一)住屋塌陷程度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