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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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參考資料可知,「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3 條」規定了災害救助的種類及標準如下: 1. 災害救助的種類包括: a. 死亡救助: - 因災致死者。 - 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 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 b. 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c. 重傷救助: - 因災致重傷。 - 未致重傷,但需要緊急救護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所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總額達到重傷救助金金額者。 d.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到不堪居住程度者。 2. 第三款所稱的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的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由個人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 範例: 如果有人在風災中失蹤,經過法院裁定確定其死亡,那麼這個案例就符合「因災害而失蹤,經法院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確定其死亡之裁定確定者」的死亡救助範疇。
- 重傷名詞
-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法規
- 災害防救法 第 6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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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