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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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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2. 2.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2條》,該條款提到以下兩個規定: 1. 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亦同。 2. 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前項之人因遭受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 根據以上條文規定,這項法規適用於在國內遭受風災、震災、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的中華民國國民。此外,如果中華民國國民的配偶是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經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與國民共同生活,則同樣適用於本標準。 根據第2項的規定,這項救助是指因風災(包括颱風和龍捲風)、震災(包括海嘯和土壤液化等)、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導致嚴重損害,影響生活,政府提供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受災者個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 以上是對於《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2條》的釋義,該條款的參考資料並未在提供的文本中列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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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於國內受災,適用本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