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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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期間發生本法所定多種災害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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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提到的社會救助法第26條,該條規定了災害救助的種類及標準。根據該條規定,同一期間發生多種災害且符合救助標準的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災害救助金領取,不得重複領取。如果有重複領取的情況,則應該追繳已經領取的金額。 這條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或案例,所以難以提供參考資料。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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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