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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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災害救助法》第7條規定,災害救助金的具領人資格如下: 1. 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的順序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2. 重傷救助金:由受災人本人領取。 3. 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的戶長或現住人員領取。 根據這些法規,如果故意導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的人,將不能具領災害救助金;如果已經具領,則應追繳。 參考資料: 《災害救助法》 -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20003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重傷名詞
- 故意名詞
- 追繳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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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