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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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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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社會救助法》第26條規定,災害救助金是由災害發生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的,所需的費用則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預算編列支應。這意味著災害救助金的發放與財政預算的編列有直接的關聯。舉例來說,如果發生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或火山等災害,災害發生地的政府將根據相關法規及預算,編列所需資金來提供災民相關的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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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