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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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共安全,對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之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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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1條規定,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對於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的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本條的主要目的是確立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公眾的安全。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相關規定可以參考消防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規。例如,根據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應符合相關設置標準和安全管理規定,否則可能受到罰鍰等處罰。此外,根據消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如果這些場所未能改善不符合標準的問題,可能會面臨停業或使用停止等處分。因此,該條規定對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的安全管理提供了相關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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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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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