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其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達於管制量者,應依本辦法列卡管理,達於儲存基準量者,其儲存及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應適用本辦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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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了公共危險物品的分類和管制標準。根據該條規定的附表,公共危險物品分為六類,包括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和強酸性物質。該附表中還列出了各類危險物品的種類、名稱和管制量的基準。 當危險物品的儲存量達到管制量時,就需要按照該法規的列卡管理規定進行管理。而當儲存量達到儲存基準量時,則需要根據本辦法的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規定來確保儲存及儲存場所的位置、構造和設備符合安全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場所儲存的易燃液體超過了附表中對於該類物品的管制量,則根據本法條的規定,該場所就需要依照列卡管理規定進行管理。而如果儲存的易燃液體達到了附表中對於該類物品的儲存基準量,則該場所還需要確保儲存場所的位置、構造和設備符合本法條第二章和第四章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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