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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安全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公共危險物品,分為氧化性物質、易燃性固體、禁水性物質 易燃性液體、爆炸性物質、強酸性物質等六類,其種類、名稱及管制量,儲存基準量如附表。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達於管制量者,應依本辦法列卡管理,達於儲存基準量者,其儲存及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應適用本辦法第二章及第四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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