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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8 條

第二種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除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目及第四款規定外,其使用建築物之部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設有天花板者,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並設有防止火勢向上延燒之設施;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三、窗戶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但有延燒之虞者,不得設置。 四、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但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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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8條,第二種販賣場所的位置、構造及設備有以下規定: 一、牆壁、樑、柱及地板應為防火構造。設有天花板者,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根據台灣消防局所公布的《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要點》,防火構造指的是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抵禦火災向建築物的傳播或保護逃生通道的構造。而不燃材料是指非常燃性的建築材料。 二、上層之地板應為防火構造,並設有防止火勢向上延燒之設施;其上無樓層者,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這表示在第二種販賣場所的上層樓層,地板必須是防火構造,並設有能夠防止火勢向上延燒的設施。如果該場所沒有上層樓層,則屋頂需要符合防火構造的要求。 三、窗戶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窗。但有延燒之虞者,不得設置。 根據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要點,在具有延燒虞的情況下,窗戶不得設置防火窗。而防火窗則是指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抵禦火災傳播的窗戶。 四、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但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根據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要點,在具有延燒虞的情況下,應該設置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常時關閉式防火門。而防火門則是指能夠在一定時間內抵禦火災傳播的門。 以上說明是根據該法規條文以及相關消防法令和技術要點所得出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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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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