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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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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9條,對於六類物品的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標示板的內容、顏色、大小和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標示板應該包含哪些內容、遵從哪種顏色和大小,以及應該放置在什麼位置。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我們無法給出確切的解答。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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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