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9 條
六類物品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其內容、顏色、大小及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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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9條,對於六類物品的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設置標示板。標示板的內容、顏色、大小和設置位置,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得知標示板應該包含哪些內容、遵從哪種顏色和大小,以及應該放置在什麼位置。因此,對於這個問題,我們無法給出確切的解答。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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