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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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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場所,應根據其性質設置適當的儲存場所進行儲存。 參考資料: - 內政部. (2016)。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X0050230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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