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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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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

深度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的場所,應根據其性質設置適當的儲存場所進行儲存。 參考資料: - 內政部. (2016)。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檢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X00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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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儲存六類物品達管制量以上者,應依其性質設置儲存場所儲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