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二、第二類:易燃固體。 三、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四、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五、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六、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 2.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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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以下是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1. 公共危險物品之範圍及分類如下: - 第一類:氧化性固體。 - 第二類:易燃固體。 - 第三類:發火性液體、發火性固體及禁水性物質。 - 第四類:易燃液體及可燃液體。 - 第五類:自反應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 - 第六類:氧化性液體。 2. 前項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如附表一。 根據附表一,各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種類、分級及管制量需參照具體規定。具體參考資料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一」,該附表記載了各類公共危險物品的種類、分級和管制量的具體規定。例如,在第四類中,易燃液體和可燃液體的管制量需根據具體的標準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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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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